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4-05浏览次数:533

(2017年2月27日党委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确保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甘肃省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培养造就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不断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为实现党的历史任务提供组织保证。

第三条  各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尤其要做好在学习、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的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辩证关系,有领导、有计划、按程序地进行,禁止突击发展。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各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壮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凡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要求入党的应向基层党组织提交入党申请书(附《自传》)。

第七条  各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建立《申请入党人名册》,并及时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进行第一次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指出努力方向。同时,做好谈话记录。

第八条  申请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第九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共青团员入党,必须经学院团组织推荐(即团内“推优”)。

第十条  各支部要充分发挥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等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形成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体系。

第十一条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培养和教育,如实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党支部至少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

第十三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毕业或调动工作时,党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报上级党组织,由学院党委将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对外单位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学院党委应仔细审阅,并制订相应的培养措施,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及以上培养教育,且已具备入党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上报所在基层党委批准,可列为发展对象。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经上级认可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培养教育时间可适当缩短,但不能少于半年。入学或调入本单位前已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的相关要求

(一)本科生:专业成绩或综合测评排名必须居班级前50%,考试(查)科目一次性通过且无补考现象。

(二)研究生:已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无补考现象,按时完成培养环节所规定的要求。

(三)获得院级(或以上)表彰(指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者可优先考虑。

(四)曾受到校纪处分后又撤销处分的,撤销处分一年内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对个别工作能力强、群众基础扎实的学生干部,或在重大事件考验面前表现突出,但不完全符合预审条件的,如基层党委认为有必要发展,须报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  对拟发展对象,党支部必须指派两名正式党员采取召开群众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作好谈话记录。

(一)征求党内同志意见可在党员会议上进行。

(二)征求党外群众的意见一般采取座谈会、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民意测评、个别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学生座谈会、个别谈话或书面征求意见的人数根据拟发展对象所在专业班级人数和相关任课教师人数设定。

(三)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征求党外群众意见的范围包括:班主任、辅导员、相关任课教师、同宿舍同学、同班同学(征求同班同学的意见不能少于该班人数的五分之一)。研究生还需征求导师的意见。

(四)征求意见的记录必须要由谈话人、征求意见人和记录人签名。

第十八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以及对其本人的影响。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在入党前必须参加学校党校举办的重点发展对象培训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个学时。没有经过培训或虽经过培训但未能结业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发展对象毕业前三个月内或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已经毕业离校或调出本校的人员,不能再在本校办理入党手续,有关党支部应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在原单位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但在校考察时间应不少于半年。

第二十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按计划进行。支委会在支部大会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每年年底制订下一年发展党员计划并上报学院党委,由党委会集体讨论确定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予发展。

第二十二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预审。党支部应将发展对象的预审材料上报上级党组织。预审材料包括:预审表、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团组织推优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政审回函、党校结业证书及个人培训小结等。预审小组一般由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及相关人员组成。初审和预审都要做好有关记录,并在《发展党员预审表》中填上预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发展对象通过预审后,由学院党委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公示对象的反映。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第二十四条  入党申请人必须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申请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认真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学习成长经历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二)指导入党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三)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申请人的情况。

(四)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六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校党委同意。党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的,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七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入党介绍人向大会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支委会要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票决。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票决。申请人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如申请人不能参加会议或两名入党介绍人都不能参加会议时,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如一名介绍人不能出席会议,但在会前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支部作了负责的报告,可以召开支部大会。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可以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这是党组织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方法,他们可以在会上谈感想和认识,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预审材料等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学院党委由校党委授权审批学生预备党员。

第三十条  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同级党组织汇报。谈话人一般由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专兼职组织员或党龄较长的党务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  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逐个审议、表决决定,并做好详细记录。不能以传阅的方式代替集体讨论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当进行复议,再报审批。经复议并通过审批接收为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复议并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超过六个月的,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以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学校党委授权审批学生党员的党委,应在《入党志愿书》“基层党委审批意见”一栏加盖学校党委授权印章后,加盖校党委公章。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在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十天内,须将《接收新党员报告表》上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应及时将接收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并参加党组织生活。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学院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工作。预备党员须参加预备党员培训班,接受党性、党风和党纪等方面的教育。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每季度要书面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征求意见、集中培训、布置任务、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按季度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党支部每季度听取培养联系人的汇报,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八条  对党员在预备期内的有关要求

(一)本科生: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居班级50%之后,或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考试(查)不能一次性通过,视情况决定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

(二)研究生:若课程学习期间有不及格科目,或没有按时完成培养环节所规定的要求时,应视情况,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或延长预备期。

(三)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不能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对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受到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经过全面分析,依据错误性质,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或延长预备期。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毕业或调动工作时,党支部应将教育和考察情况及相关材料,认真负责地转给所去单位党组织。对外单位转来的预备党员,要重新甄别身份,认真审核所有入党材料,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如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应主动、及时地向党组织递交转正申请书。

第四十一条  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之前,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同时要听取入党介绍人的意见,进一步了解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考察情况,审阅预备党员的思想汇报及转正申请。支委会要对预备党员有关材料和情况进行审查,依据党员条件,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公示无异议,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讨论转正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票决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出国留学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在国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第四十三条  支部召开预备党员转正大会时,预备党员本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和票决。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审批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注明党龄起算日期或延长预备期的起止日期。

第四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学院党委要将其入党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党校结业证书)及时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发展党员必须按本规定执行,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以支部委员会或党委会代替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二)发展对象不得由个人指定或临时决定;

(三)不得在毕业或调动工作时突击发展;

(四)上报的材料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五)不得个人许愿,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强化发展党员过程中的监督,扩大党员的群众基础,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第四十八条  实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对党员发展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