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党员推优实施细则

发布者:王宏渊发布时间:2021-04-11浏览次数:157

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推荐优秀团员为党员重点发展对象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如下推优实施细则。

一、团员推优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坚持把关键时刻表现和平时综合表现相结合的原则。

二、推荐为党员重点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

1、递交入党申请书;

2、参加积极分子结业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结业证书;

3、入党动机端正,学习成绩良好,全面发展,并经团支部推优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4、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期满一年;

5、按时递交思想汇报(至少一季度一篇);

6、及时、主动与培养联系人谈话,并有相关谈话记录材料(至少每半年一次);

三、党员重点发展对象推选具体标准

1、党支部审查入党材料,材料齐全(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结业证、谈话记录等)。

2、学业成绩优良,上学期学业成绩平均80分以上。

3、科研能力比较突出,参加创新创业科研项目提升计划项目申报并获得立项、参与“挑战杯”学术科技竞赛、参加研究生学术月活动、参与导师著作编写等选优推荐。

4、积极参加校园各类活动,参加两项院级以上各类活动或代表学院参加一项并获校级以上奖励,成绩突出者优先推荐。

5、担任学生干部(班干部或研究生会干部)或担任兼职辅导员、助岗等职务者学生优先推荐。

6、群众基础良好,班级民主推优得票不低于50%

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推优资格

1、发展对象推荐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不予考虑;

2、入党动机不纯正者,不予考虑;

3、在校期间受过校、院处分的,不予考虑;

4、有挂科课程(最近一年考察期内)者原则上不予考虑;

5、最近一学期考察期内旷课3次及以上者不予考虑;

6、学院每学期的学术讲座及各项活动出勤率低于70%的不予考虑;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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