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本科教务 发布于:2017-03-10 浏览:784
考试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通过考试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从中发现和总结教与学两方面的问题,严格考试管理,端正考风是搞好学风建设的关键环节。因此,要求学院领导、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执行有关规定。
一、考试命题
1、命题方式
由系(所)主任会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确定考试命题的方式与要求,并报主管院长审批,考试采用闭卷、开卷、口试、大型作业(设计)、论文等多种方式进行。
2、命题基本要求
(1)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命题的覆盖面应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既着重检查学生对本课程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情况,也应通过相应难度的综合运用题,检查学生独立思考和开拓创新的能力。要大力提倡试题改革,以考核学生的思维等能力。
(2)命题工作应由任课教师或系(所)、教研室指定的命题小组完成。
(3)试题难度适当,题量应与考试时间相匹配。试题与前两次考试重复率原则上不应超过30%。
(4)试卷采取统一格式,试题表述要简明、准确,字迹工整,要求用计算机打印。
(5)试题须制订出相应的评分标准。
(6)凡笔试课程要求同时准备A、B两套试题,内容、难度及题量应相当。试题用档案袋分别密封后同时送交教务干事处,并由主管院长或系(所)主任、教研室主任指定一套作为期末考试题,另一套保存在教务干事处作为补考、缓考考试试题。
(7)实施口试的课程应设立考试小组,小组由3人以上教师组成,其中主考1人。考试以抽签方式进行,考生抽签后,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然后回答考试小组提出的问题。具体办法见《政法学院口试考试规则》。
(8)出题教师、授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学生押题或划定考试范围。
(9)命题完成后,命题人应填写《政法学院考试试卷审批表》,由课程负责人或系{所}主任、教研室主任、院教务干事进行审核并经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印制。
3、试题印制
试卷经主管院长审批后,由学院教务干事负责统一印制。试卷印制时要填写《试卷印制记录单》,试卷印制过程中要做好保密工作,要求试卷印刷清楚,并备有答题纸。
4、试题检查与发放
主考教师应对印制完成的试题以及试卷数量进行复核,确保无误。
5、试卷归档
建立考试试题(样卷)归档制度。每学期考试的样卷(A、B卷)及标准答案均由教务干事归档备查。
二、考试组织
1、期中考试或考查在每学期的第9-10周内进行,由任课教师随堂安排;期末考试由教务干事于每学期第15-16周安排考试时间及考场,并通知各系(所)。
2、重修考试、补考,由教务干事负责,根据学校教务处的要求组织安排考试时间、考场及监考,并通知各系(所)。
3、考试组织工作要建立责任制。各系(所)在考前要分别召开主、监考教师动员会,班主任、辅导员应召开学生考前动员会。若由于管理上的原因,致使考试某些环节出现差错,有关管理人员要承担责任。
4、主监考教师由院教务干事统一安排,主考教师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监考教师由教务干事根据需要派出。教务干事应将考试时间、地点通知主考教师和监考教师。
5、考试期间,学院组织安排巡视人员到各考场巡视,检查考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考试纪律
1、学生考试时必须携带学生证,以备查对。学生证丢失者,须在学院办理带有学生照片的证明,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2、学生必须提前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3、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于桌上,以备检查。
4、带入考场的非考试用物品必须集中放在讲台上,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籍、记载课程内容的纸张及与考试有关的信息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严禁自备草稿纸。
5、学生不允许携带具有信息传递或存储功能的工具进入考场,如文曲星、快译通、商务通、手机、传呼等。
6、学生必须本人参加考试。严禁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7、学生答卷时不得互借文具、计算器等。
8、学生必须独立完成答卷,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
9、考试期间不得会客,不得上厕所,有特殊情况应于考前向主、监考教师说明。
10、不得在考场内喧哗,不得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考试结束,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不得与他人说话或互对答案,交卷后立即退出考场。
11、学生如有违纪现象,应服从主、监考教师的处理,并在《学生考试违纪登记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时,不得与主、监考教师当场争执,可将意见反映到学院,听候处理。
四、主、监考职责
l、应熟悉“考试纪律”。
2、主、监考教师必须提前15分钟携带考卷到达考场,于开考前调整好学生座位。阶梯大教室应隔行隔两列坐开,列对齐;非阶梯大教室应隔两列坐开,列对齐;中小教室原则上应一桌一人。
3、宣读“考试纪律”。
4、主、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开始前,认真检查核对学生证件,发现替考者令其在《考场记录单位》上签字,并令其退出考场。
5、主、监考教师应督促考生清理考场,考场座位周围不应留有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闭卷考试时书包等非考试用品集中放置在指定位置或讲台附近,严禁学生自备草稿纸。
6、主、监考教师必须集中精力监考,不得随意离开考场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7、学生问及考卷内容,除字迹不清可作说明外,其余不作任何解释,考试过程中主、监考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提示或暗示学生答题。
8、发现有违纪动机者应提出警告,并令其改正,对不改正者以及考试作弊者应没收试卷,并记入《学生考试违纪登记表》,令当事者签字,然后令其退场。
9、认真清点考卷,并进行登记。
10、考试结束后,由主考教师填写《考场记录单》,并于当日交学院教务干事处。
五、成绩评定与试卷分析
l、评卷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人情分和错判、漏判。
2、评卷工作由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组织,系(所)、教研室主任具体负责。
3、公共课、基础课应组成评卷组,每人评l~2题,实行流水评卷法;总分经复审后记入成绩单。
4、授课教师在阅卷结束后,应提交成绩分析报告。考试成绩一般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若成绩不符合此分布,如优秀率太高或不及格率偏高,教师应提交报告做出说明和解释。开课系(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控制一定的不及格率。
5、已评阅完的试卷及时交学院办公室,由教务干事负责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6、各系(所)要组织专家小组,对试卷进行抽查,以便检查试题的难易度、合理性及评阅试卷的准确性。依据试题的内容和卷面成绩,进行试卷质量分析,总结经验,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予以改进。试卷质量分析结果要及时送交学院教务干事存档。
六、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1、课程的考核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载;课程设计、课程作业、毕业设计(论文)、各类实习、实验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方式,可以是考试,也可以是考查。考试时,成绩记载按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评分和记载;考查课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评分和记载。但最后计算成绩或载入档案成绩单或记入毕业成绩单时要按标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标准为: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5分。
2、考试课课程成绩可由两部分构成,即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由平时提问、作业、测验等给出。
3、考试课程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应根据教学环节或各课程的不同性质确定,一般占30%左右,期末考试成绩占70%左右。
4、考查课课程成绩可在课程结束后以开卷考试形式评定,或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成绩进行评定。
5、考试课的考核工作集中安排在期末进行,集中考试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查课的考核工作安排在课程结束后,集中考试前进行。
6、考试采取口试时,考生一次考试抽签不超过两次,第一次抽签若不能回答,可允许再抽一次,第二次抽签,成绩应予适当降低5分。
7、考试(查)成绩评定后,由评卷教师用钢笔或签字笔将学生成绩记入成绩单,不及格的用红色笔标明。成绩单必须有主讲教师签字。成绩如填写错误,应在更正处签名。
8、成绩单一式两份,由评卷教师签字后,报送学院教务干事。口试结束当日,笔试结束后五日内(最后一门考试必须于考试结束后二日内)教师必须将成绩单及成绩分析报告一并送交学院教务干事处,成绩单一经上交,任何人无权更改。
9、学生成绩应由授课教师输入计算机,网上提交成绩有困难者可由院教务干事帮助录入。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原始成绩单由学院存档备查,另一份由学院报送学校教务处。
七、学生考试资格审查
1、学生未能完成本学期平时作业、习题的60%者,不准参加课程考试,本课程成绩按“ 0”分记。
2、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课程的考核,本课程成绩按“0”分记。
八、违纪处理
1、在考试中违纪或作弊者,应当场填写《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主、监考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将学生违纪或作弊的情况报告给学院主管领导,并将《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交教务干事。
2、对考试违纪的处理按照《西北师范大学违纪处理条例(试行)》执行。
九、缓 考
l、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在考试前三天向学院递交书面申请,经学院核实、审批后由学院报请教务处备案,可缓考。
2、未被批准缓考的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3、缓考学生应根据学校教务处的统一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考试。
4、缓考不及格只有一次补考机会。
5、学分制下的学生依照《西北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补 考
1、因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参加补考。
2、学院教务干事在学期末将学生补考科目通知考生本人,最后一周考试课程的补考科目于假期内通知学生。
3、补考时间应根据学校教务处的统一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完成。
4、学生补考成绩一式两份,于考试后一周内报送学院教务干事。
5、学分制下的学生依照《西北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