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马克思主义学院关于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


文章来源:本科教务 发布于:2017-03-10 浏览:704

考场纪律

第一条 学生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以备查对。学生证丢失者,可由学院办理带有学生照片的证明,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第二条 学生必须提前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开考场。

第三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于桌上,以备检查。

第四条 学生必须本人参加考试,严禁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第五条 带入考场的非考试用品必须集中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籍、记载课程内容的纸张及其他与考试有关的信息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

第六条 学生答卷时不得互借文具和计算器。

第七条 学生必须独立完成答卷,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

第八条 考试期间不得会客,不得上厕所,如有特殊情况应向主、监考教师说明,由主、监考教师决定。

第九条 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次序交卷、收卷。交卷、收卷过程应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或互对答案。

第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行为均为作弊,其他为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如有违纪或作弊行为,应服从主、监考教师的处理,并在《学生考试违纪登记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时,不得与主、监考教师当场争执,可将意见反映到学院,听候处理。

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在考试中违纪或作弊者,应当场填写《学生考试违纪登记表》。主、监考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将违纪或作弊的情况报告学院主管领导,并由学院根据违纪或作弊情节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对考试违纪者根据《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者,最迟应于第二天进行处理,张榜公布,并将处理材料报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