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西师发〔2014〕9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 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 号) 精神,从2014 年秋季学期起,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每学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在思想品德、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综合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具有西北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如下:
等级
标准与比例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标准(元/年)奖励比例 标准(元/年) 奖励比例
一等奖学金 6000 ≥3% 5000 ≥3%
二等奖学金 4000 ≥7% 3000 ≥7%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名额由学校统一确定,以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数量为基数,按比例向各学院分配。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和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以硕博连读方式新入学的博士研究生、以推荐免试方式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直接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研究生,以实际注册的学籍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56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三)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在校期间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 按时缴纳学费并按期注册;
(六) 符合所在学院评审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 所修学位课程、专业课程有考试不及格者;
(二) 在科研和教育教学实践中因自身原因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和较大损失者;
(三) 无故不参加学校和学院要求参加的大型集体活动者;
(四) 因私出国留学、因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五) 处于休学状态、保留学籍者;
(六) 所在学院评审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相关情形者。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业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其研究成果不可重复使用。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程序与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二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及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学生申诉受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与发放程序
(一) 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确定初评名单,并将评审结果在本单位进行5 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对获奖学生表彰奖励,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其学籍档案。57
(四) 学校于当年11 月30 日前依据研究生获奖等级和金额,将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五条 为扩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各学院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实行差额评审。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送达学院和研究生本人。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各学院须严格按照学校和学院的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评审实施细则应充分考虑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学院和导师对研究生的综合评价等内容;评审标准应进行细化量化,所产生的评审结果应以百分制综合评分的形式进行反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 年9 月1 日起施行,适用于2014 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