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克思主义学院2012年新疆实习支教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1-07浏览次数:229来源:团委

各班: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的意见》(教师【2007】4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西北师范大学共建基础教育、民族教育创新实验区协议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西北师范大学 开展实习支教工作协议书》,在教育部大力推进和甘肃省教育厅全力支持下,我校从2008年秋季起选拔委派部分师范类学生赴新疆阿克苏地区进行为期半年的实习支教。为保证实习支教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实习支教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习支教学生选派及管理
    根据需要,实习支教工作分别在第6学期(春季)、第7学期(秋季)开展,实习支教学生的选拔采取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方式。选派须在实习支教前一学期的第10周之前进行。实习支教专业继续适度拓展,允许更多专业学生参加实习支教工作。为做好实习支教学生的管理工作,建立由“指导老师——支教地区教育局——支教学校负责人——支教学生小组长——支教学生”组成的实习支教联系网络。教务处要做好各项联系工作,相关学院应指派专人积极主动关心、帮助实习支教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二、实习支教学生课程、学分及考试要求
(一)课程调整
   参加春季学期(第6学期)支教学生的课程调整:教师教育类课程提前在第5学期后半学期开设,专业必修课程推迟在第7学期修读。专业选修课和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由学生根据自己学分修读情况自行在第7、8学期安排修读。
   参加秋季学期(第7学期)支教学生的课程调整:教师教育类课程在正常学期进行,专业必修课程推迟在第8学期前半学期补修。专业选修课和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由学生根据自己学分修读情况自行在第8学期安排修读。
   调整的具体课程由教务处每学期提前公布,排定课表,开课学院负责开课。学生人数不足10人的课程,可以免听自学,以课程论文形式考核及格后获取相应课程学分。
   已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在其支教学期的已选专业课程由所在学院教学秘书负责退选,已选公共课程由教务处负责退选。
(二)学分获得
  为鼓励更多的同学参与实习支教工作,同时减缓参加实习支教学生毕业学分不足及补修课程的压力,对实习支教学生在学业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具体方案为:
1、给予实习支教学生8学分的“教育实习”必修学分、10学分的“实习支教”选修课程学分。
2、在毕业学分审核时,对实习支教学生给予3-4学分的机动学分。
3、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自动获得学生“素质拓展”6学分中的“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2学分。
(三)国家级考试
1、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以借考方式在实习支教地区进行,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办理,各学院协助。
2、秋季学期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的图像采集、现场确认工作,由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协调有关人员于实习中期赴实习支教点办理。
(四)毕业论文选题
   参加秋季学期(第7学期)支教学生的毕业论文选题由教务处于实习中期赴实习支教点开展,各学院须及早提供备选题目汇总表文档及电子数据。支教学生毕业论文开题与其他学生同步进行。
三、实习支教指导教师的选派
  教育学院要以选派教育实习指导教师形式统筹选派实习支教指导教师,各相关学院应积极配合选派符合条件的教师作为实习支教指导教师。
四、其他工作
   同等条件下,各学院和有关单位在推荐免试研究生入学、农村教育硕士选拔、奖学金、资助金等项目评定时,优先考虑参加实习支教学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西北师范大学实习支教管理办法(试行)

  
实习支教是教师教育专业学生通过支教任课的方式来完成教学实习任务的教学实践活动。开展师范专业学生实习支教工作,是我校在实施“教改四期工程”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推进教师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的意见》(教师[2007]4号)》,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服务的重要途径。为保证我校实习支教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地位和作用
第一条  师范生实习支教是中小学教师培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开展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是推动教师教育改革,强化师范生实践教学,提高教师培养质量的有效措施;是加强教师养成教育,引导师范生深入基层,了解国情,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必要途径;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更好地服务基础教育的重要纽带。同时也是新时期高师院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和教师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师范生实习支教可以提高实习学生的教育实践能力,协调能力,独立生活能力,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学生在实习支教地区全面地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积极开展课程开发与实施、教学设计与组织、学生教育与管理,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有效地提高教育实践能力,增强教师专业素质。
二、组织领导与各级职责
第三条  实习支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实习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研究实习支教工作。教务处负责实习支教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其它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实施。
第四条  教务处职责:
1.负责实习支教文件起草和工作计划确定;
2.根据实习计划,组织安排全校实习支教工作;
3.建立由“指导老师——支教地区教育局——支教学校负责人——支教学生小组长——支教学生”组成的实习支教联系网络,做好各项联系协调工作。相关学院应指派专人积极主动关心、帮助实习支教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4.检查实习支教情况,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实习支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负责实习支教学生的往返接送;
6.负责实习支教工作的总结、表彰;
7.负责实习支教工作网站建设和工作信息编发。
第五条  教育学院职责:
1.负责实习支教指导教师遴选;
2.协助教务处做好实习检查;
3.做好支教学生教师教育类课程补课及微格培训工作;
4.负责实习支教学生的鉴定和评优工作,对实习支教学生的成绩表、实习手册、实习日志等材料归类存档。
第六条  学生所在学院职责:
1.对参加实习学生进行思想动员,开展师德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和艰苦朴素教育,认真做好实习前各项准备工作;
2.指派专人积极主动关心、帮助实习支教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及时了解和掌握实习学生的思想、教学和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快速反应并及时处理;
3.会同教务处检查实习支教情况,关心帮助实习支教学生。
第七条  研究生学院:
负责实习中期赴实习支教点办理秋季学期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的图像采集、现场确认工作。
第八条  兰天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职责:
1.负责学生外出支教期间住宿问题解决;
2.负责外出实习支教学生的行李用品保管。
三、实施步骤与内容
第九条  前期准备
1.教务处负责与实习支教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联系,落实实习支教地点、专业及学生人数;
2.各学院根据教务处通知,组织学生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名单报教务处。支教学生名单确定须在实习支教前一学期第10周之前完成;
3.教育学院负责实习支教学生的教师教育类课程及微格教学培训补课;
4.教育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在本院遴选确定实习支教指导教师;
5.兰天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妥善安排实习支教学生住宿、物品存放问题;
6.教务处组织即将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进行动员和岗前培训,聘请专家对实习支教学生进行专题辅导和重点培训;
7.教务处安全护送支教学生抵达支教地点开展实习支教工作。
第十条  实习过程及内容
1.实习时间:一学期,分别在第6学期(春季)、第7学期(秋季)开展。
2.选拔方式:采取自愿报名、择优选拔方式,学校每学期从三年级或四年级师范专业本科生中选派优秀学生,建立由多学科组成的综合实习支教小分队进行实习支教工作。
3.实习内容:
教学实习:包括备课、教学设计、听课、试教、评课、课后辅导、批改作业等环节;

班主任工作实习:要求实习学生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做好日常的班级管理工作、组织学生开展班团活动,主持班会,做学生思想转化工作,对学生进行个别教育等;
教育调查和教育研究:实习生可以结合专业特点与实习学校需要、特点选题,也可以根据个人的兴趣选题进行教育调查和从事教育科研。鼓励学生跨专业合作撰写调查报告;
协助实习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实习期间鼓励实习生多为实习学校办好事、办实事,如结合专业特点为教师开设各类讲座和信息技术技能培训,为实习学校制作课件、维修设备等。
四、学分获得与评优
第十一条  实习支教成绩评定
1.实习支教成绩评定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2.实习基地学校的指导教师和我校带队教师根据实习生的实际表现,分别填写“西北师范大学师范生实习支教成绩评定表”(见附件2)的相应内容,评价实习生的实习支教成绩。优秀比例不超过实习生总数的30%。
3.指导教师负责收回实习生的实习支教成绩评定表,初步评定实习生的实习支教成绩。教育学院最终审定学生的实习支教成绩,优秀表彰比例不超过实习生总数的30%。
4.实习生须严格遵守实习基地学校和西北师范大学的各项规定,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者,实习支教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5.实习支教成绩不及格者不能毕业。
第十二条  实习支教成绩合格者,学分获得如下:
1.获得8学分的“实习支教”必修学分、10学分的“实习支教”限选课程学分;
2.在毕业学分审核时,实习支教学生给予3-4学分的机动学分;
3.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自动获得学生“素质拓展”6学分中的“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2学分;
第十三条  实习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同等条件下,学院和有关单位在推荐免试研究生入学、就业、农村教育硕士选拔、奖学金、资助金等项目评定时,优先考虑。
五、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西北师范大学 共建基础教育、民族教育创新实验区协议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西北师范大学 开展实习支教工作协议书》,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解决参加实习支教学生赴基层实习支教的往返路费、生活补贴、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等费用。本项经费由新疆自治区教育厅每学期开学初一次性划拨至教务处实习支教专项中,由教务处专款专用。具体标准:
1.实习学生补贴:每名实习支教学生生活费每月400元,人生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每学期100元,一次性往返路费按实际支出补贴。
2.指导教师补贴:每名实习支教指导老师生活费每月1800元,通讯费每月200元,一次性往返路费补贴按实际支出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