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受资助学生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3-03浏览次数:689来源:团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受资助学生(以下简称“资助生”)的管理,明确资助生义务和责任,加强教育,引导其树立自立自强意识,帮助受助学生健康成长,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学生是指因家庭经济困难,借助国家、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捐资助学以完成学业的在校大学生。

    第三条  资助生管理内容分为:学习管理、生活管理、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志愿服务管理。

    第四条  资助生管理原则: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公开公平,动态滚动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五条  资助生学习管理

    1.资助生须按时上课,有事必须提前请假并开具假条,学院将采取不定期点名的方法对学生出勤率进行统计,若资助生一学年缺勤次数达到5次,将取消其下一学年受助资格。

     2.资助生须按时参加导训课,认真完成导训课的内容,无故缺勤达到3次,将取消其下一学年受助资格。

     3.资助生每学年的补考次数不得超过3次,否则,将取消其下一学年受助资格。

     4.参加各类考试作弊者将取消其下一学年受助资格。

     5.资助生必须积极配合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的工作,态度端正,礼貌待人。

    第六条  受助学生的生活管理

     1. 资助生要合理安排助学金的使用,应学会艰苦奋斗和感恩回报社会,不得奢侈挥霍,否则,将取消其下一学年受助资格。

    2.资助生须严格遵守学院的点操制度,按时点操,每学年缺勤次数达到10次者,将取消其下一学年受助资格。

     3.经常吸烟、酗酒、出入网吧及娱乐场;或参与赌博、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者、将取消其下一学年受助资格。

     4.资助生在资助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将即刻取消受助资格。

     5.资助生不得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屡教不改者将取消其下一学年受助资格。

     6.资助生受到学校兰天公寓通报批评三次(含三次)以上者,将取消其下一学年受资助资格。

    第七条  校园文化活动、志愿服务管理

     1.资助生必须积极参加校园各类文化活动,每学年无故不参加3次者,将取消其下一学年受资助资格。

     2.资助生每学年志愿服务时间不得低于10小时,素拓学分每学年不得少于2分,大三学年末素拓总分不得少于6分。

    第八条 对受助学生一年的表现进行全面的评议考核,评议时间为6-9月,评议工作由班级负责,考核工作由院团委负责。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