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教学评估、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依据。课程考核的目的是促使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和巩固自己所学的知识,检查和评定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
第二条 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方式的确定严格依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考试课的考核方式根据课程特点、学生人数和师资力量情况由课程所在系(所)或教研室提出,主管教学院长审定,采取笔试、口试或课程论文的方式进行。实验、实习、社会实践等实践性课程采用实验报告、实习报告、总结、鉴定等方式进行。
毕业论文按照《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五条 核心课考试试题由主讲教师依据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编制A、B两套水平相当的试题及评分标准,经主管院长签字审核后选择其中一套由教务干事负责印制。
第六条 考试课程的笔试题型可分为:填空、单选、多选、判断、辩析、名词、简答、论述、案例分析、材料分析等。每份试卷的试题一般不得少于五种题型,试题范围须能够覆盖本学期授课内容。
口试依照《马克思主义学院口试考试规则》进行。
第七条 本学期由数位教师任课的相同课程,每位任课教师各命一套题组成题库,由主管教学院长从试题库中抽取一套统一的试题考试;或者由本学期任课教师集体研究、命制两套水平相当的统一试题,由主管教学院长抽取一套考试。
第八条 参加命题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考试范围及试题内容。
第九条 考查课的考核方式有:学生考勤、作业、期中测验、提问、课堂讨论、案例分析、论文等。考查课的成绩评定须由任课教师依据上述考核方式中的三种方式综合确定,其中学生考勤占三分之一。
第十条 有期未考试任务的系所的教师都应参加监考,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须向所在系(所)主任履行请假手续,并由系(所)主任负责在本系所内调整。任课教师必须参加主考。
第十一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学生未完成一门课程作业二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经申请重修后,随下一届学生参加考核。
第十二条 考查课程须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最后一个教学周考核完毕,任课教师应将考核成绩单、成绩分析及依据材料于考核结束后一周内交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干事。
第十三条 考试课程考试完毕后三天内,完成评卷。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须按学校规定填写成绩单及教学总结交办公室。
第十四条 教务干事于每学期考试结束后,须将本学期的所有考试试卷(空白试卷)及标准答案装订并存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