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请假、销假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学院学生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学生的请假程序,促进学院学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不能上课、不能参加活动或须离开学校者,应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见效。
第二章 请假手续及相关规定
第三条 请假类别
1、事假。因私人或家庭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按规定时间上课或参加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2、病假。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上课或参加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3、公假。因参加班级、学院、学校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有关院、系领导证实后确实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第四条 请假手续
1、因病请假必须有医院证明,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和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的由党委副书记批准,两周以上报请学院党委书记批准。
2、因事请假,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能证明请假理由的材料,到团委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和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的由党委副书记批准,两周以上报请学院党委书记批准。
3、因公请假,必须由活动负责人在学院团委开请假条,写明事由。
第五条 请假期满须及时到团委销假。
第六条 学生因急病、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者,须持有关证明按规定办理补假手续。
第七条 学生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活动者,须持有关证明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课或不参加活动者,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各班班长要认真核查本班学生日常出勤情况,及时向班主任和学院团委汇报。
第十条 每逢节假日前后,各班班长要认真核查本班学生在校情况并及时向班主任和院团委汇报。
第十一条 学校运动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
第十二条 军训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确属因病请假必须出具医院证明。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