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充分发挥资助育人功能,规范助学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 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则》(甘财教〔2007〕12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社会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学校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社会助学金由社会各界(包括海内外人士)捐资设立。
第三条 坚持精准资助与助学育人相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参加助学育人岗位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实现学生资助由保障型向发展型转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北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和预科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原则上可分 2000 元、3000 元、4000 元三档;学校助学金根据当年学校经费情况,每月以补贴的形式发放;社会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按照学校与捐资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六条 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39
4.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5.生活俭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申请资格:
1.本学年有铺张浪费行为或其它过高消费行为者;
2.本学年所受纪律处分期限未解除者;
3.本学年延修者;
4.本学年休学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八条 助学金按学年申请与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评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根据《西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进行精准认定,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依托“西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系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
2.岗位申请。学校公布助学育人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个人情况,申请参加助学育人岗位实践活动;
3.名额分配。学校根据当年国家助学金的资金总额、学校助学金和社会助学金的资助名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及参加助学育人实践活动人数,向学院分配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社会助学金名额;
4.学生自评。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学习情况、思想表现、参加助学育人岗位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向所在班级提交书面资助申请;
5.同学互评。在班主任的组织下,由学生所在班级宿舍互助发展引导员、楼层互助发展引导员、学生代表组成评价小组对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思想表现、消费水平、学业情况及参加助学育人岗位实践表现进行评价,推荐班级拟资助学生名单;40
6.教师评荐。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代表组成教师评价小组对班级推荐的拟资助学生名单进行评议,确定推荐名单,通过专题班会通报无异议后,上报学院;
7.学院评定。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班级评议程序及过程材料,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等次及人数,推荐受助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8.学校审定。学校本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学院初评结果,报学校本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评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甘肃省教育厅或捐资方审批。
第四章 管理与发放
第十条 助学金管理
1.助学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财务处独立建账,专款专用;
2.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二次分配。
第十一条 助学金发放
1.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由财务处统一按月发放;
2.社会助学金由学校按照社会助学协议规定的方式发放。
第五章 受助学生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受助学生要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积极参与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助学育人岗位实践和教育活动,接受学校和捐资方的跟踪考核,主动向学校和捐资方汇报自己的综合表现和助学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设立助学育人实践岗位的单位原则上要安排指导教师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和培训指导。
第十四条 学院须加强对受助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诚信教育,41培养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实现受助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每月初对受助学生的家庭状况、思想表现、消费水平、学业情况及参加助学育人实践活动等方面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不符合资助条件者可上报学校进行调整,实现精准资助,对积极参加学校助学育人实践岗位及“助学·筑梦·铸人”主题活动表现优异者推荐参加国家、省上和学校相关奖项评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