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王宏渊发布时间:2021-04-11浏览次数:213

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2017227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西北师范大学章程》和校党委《关于印发〈中共西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常委会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中共西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会议召开规程

第一条 院长办公会是讨论、协调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工作,研究落实措施的会议。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举行一到两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

第二条 会议一般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召开,与会成员不足半数时,一般不举行正式会议。院长无法出席时,也可委托院党委书记或副院长主持。参加人员为院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三条 根据会议讨论议题的需要,可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召开会议时,不安排其他事务和工作,不外出,不会客。

第五条 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议事内容与范围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讨论、协调、研究下列事项:

(一)传达、学习和讨论上级党政组织的重要精神,研究贯彻实施学校总体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根据上级指示、决定和文件、会议精神,落实有关事项。

(二)就学院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拟订供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的工作方案和处理意见。组织实施由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关于学院重要行政工作的决定。

(三)讨论修订学院行政规章制度,拟定工作年度计划和学期工作安排。做好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具体事项的组织协调。

(四)研究决定学科方向及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提出设置业务机构的意见。

(五)研究决定师资、管理队伍建设,科研课题组织、科研项目申报等工作。

(六)讨论研究生培养、管理重大工作。

(七)听取各系、所、中心及各专门委员会、临时机构对常规工作的情况汇报及有关重要工作、重大问题以及重要会议精神的汇报,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和协调。

(八)研究学生学籍管理、奖励与处分事宜。

(九)研究教代会、工会、团代会、学代会等组织关于行政工作的提案和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

(十)其他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问题。

第三章  会议议题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参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各系、所、中心及各专门委员会、临时机构需提交的议题,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

第八条 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方案,并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情况不清楚,准备不充分,不得提交会议讨论。议题原则上要以书面形式于会议前3天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整理送院长审核。

第九条 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在会议召开前半天通知各位与会者,并提前做好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原则上

临时动议。

第四章  会议规程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中与会成员的意见,最后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在校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和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有关系、所、中心负责人可列席会议;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原则上不对重大问题作决定或决议。所列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或列席人员汇报情况,会议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做出决定,由相关负责人具体执行;重要问题提出初步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需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作出决定的事项,有关主管领导在同主要领导沟通后,要及时、正确地处理,并在事后向院长办公会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议的通知、记录由院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议定事项的落实与督办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由院办公室整理,经院领导审定后,通知有关系、所、中心和相关人员贯彻执行,重大决定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执行。

第十六条 落实院长办公会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院长办公会成员要根据分工带头执行决定,并督促分管及下属各部门做好决议的执行工作,随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对院长办公会决定的有关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难以贯彻落实的,主管的院领导和部门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院党政联席会及院长办公会汇报,在院长办公会未作出新的决定前,不得违背院长办公会决定行事。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院办公室检查督办,并定期向院长办公会报告决定执行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